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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

唐山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唐山市拍卖行业协会是由全市拍卖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   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唐山市。

第二条 本协会的宗旨是: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,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、自我发展的能力,促进拍卖业规范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。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

第三条 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、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

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唐山市行政审批局,管理机关是唐山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唐山市社会组织党委。

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、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、党建领导机关社会组织党委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 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唐山市路南区建设路老唐山风情小镇一期8号楼,201号房间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。

(二)收集、反映拍卖行业中遇到的问题,意见和要求,建议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和规定。

(三)开展行业内部的专题研讨,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内外拍卖业信息动态。

(四)接受委托组织拍卖从业人员培训、对拍卖师和拍卖企业进行监督。

(五)协调行业内外的矛盾和关系,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。

(六)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。

    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   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 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拥护本协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:

(一)合法的拍卖经营单位;

)拥护本协会章程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)在拍卖行业或所在区域的拍卖业中有一定的影响;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营业执照复印件;

2.会员单位简介

3.个人入会需提供身份证明。
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 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

第十八条 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。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8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一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%;

   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7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

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;
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
第二十二条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会、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 

第二十三条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的权利:    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(八)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 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八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 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第三十条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;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;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(五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。

第三十二条 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 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5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 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三十五条 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八条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九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监事

第四十条 本协本协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一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:

(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二条 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)列席理事会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 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 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3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 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四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五条 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 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
第五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四十六条 本协会建立各项内容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、合理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四十七条 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善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九条 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 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条 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一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 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二条 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 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 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三条 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 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  第六章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五十四条 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3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五十五条 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五十六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 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七条 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 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 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八条 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 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五十九条 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 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条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一条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。

 
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二条 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三条 本协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四条 本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五条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、和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

第九章  附则

第六十六条 本章程经 2019     8  16日第  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七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六十八条 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  • 联系地址: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老唐山风情小镇一期8号楼201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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